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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09/2694年9月26日金融相關證照檢討會議紀錄。(民國94年9月26金管法字第0940055840號書函)
94/09/23「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及「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部分條文修正。
94/07/28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訂定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及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相關人員應具備之資格條件中所稱「專業投資機構」及「其工作項目」之範圍。(103年2月20日金管證投字第10300048051號公告廢止)
94/04/18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有關遵守信託業法第24條第2項「對信託財產具有運用決定權者,不得兼任其他業務之經營」之規定。(94年3月14日銀局(四)字第0944000054號函)
94/04/06修正「銀行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準則」、「票券商負責人及業務人員管理規則」「信託業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暨經營與管理人員應具備信託專門學識或經驗準則」。
93/12/22證券投資信託受益憑證格式。
93/12/16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就中國農民銀行所詢信託業經營與管理人員能否兼任信託業務人員職務等相關疑義解釋函。
93/11/12銀行法第二十八條所稱經營信託業務人員及信託業法第二十四條所稱信託業務經營與管理人員解釋令文。
93/09/02釋示「信託業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暨經營與管理人應具備信託專門學識或經驗準則」第十二條及第十三條。(經金管會民國113年8月26日金管銀票字第1130272493號函停止適用)
93/09/02信託業法第三十九條、第四十一條及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第五條第一項、第一O七條、第一項、第三項之公告相關事宜。(民國93年8月19日金管銀(四)字第0934000590號函及金管銀(四)字第0934000591號令)(93年8月19日金管銀(四)字第0934000590號函依民國95年07月25日金管銀(四)字第09500285660號令不予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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