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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銀行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準則」、「票券商負責人及業務人員管理規則」「信託業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暨經營與管理人員應具備信託專門學識或經驗準則」。

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 函
 
地址:台北市中正區100羅斯福路一段7號4樓
聯絡人:張大為
02-23515299分機210
傳真:02-23515643、02-23514513
受文者: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4年4月6日
發文字號:中託業字第940173號
速別: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普通
附件:如文
 

主旨:

檢送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修正後之「銀行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準則」、「票券商負責人及業務人員管理規則」「信託業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暨經營與管理人員應具備信託專門學識或經驗準則」,請查照。

說明:

依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94年3月25日金管銀(二)字第0942000082號函辦理。

正本:

各會員單位

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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