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送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頒有關銀行法第二十八條所稱經營信託業務人員及信託業法第二十四條所稱信託業務經營與管理人員解釋令文如附件,請 查照。
依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九十三年十一月四日金管銀(四)字第0938011837號函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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