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法規函令查詢

所有法規函令

:::

銀行法第二十八條所稱經營信託業務人員及信託業法第二十四條所稱信託業務經營與管理人員解釋令文。

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   函
 
機關地址:台北市羅斯福路一段七號四樓
電話:(○二)二三五一五二九九
傳真:(○二)二三五一五六四三
承辦人員:張大為 分機二一○
受文者:如行文者
速別:
密等及解密條件: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十二日
發文字號:中託業字第九三○五一七號
附件:如文
 

主旨:

檢送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頒有關銀行法第二十八條所稱經營信託業務人員及信託業法第二十四條所稱信託業務經營與管理人員解釋令文如附件,請 查照。

說明:

依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九十三年十一月四日金管銀(四)字第0938011837號函辦理。

正本:

各會員單位

副本:


回到最上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