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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託業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暨經營與管理人員應具備信託專門學識或經驗準則」修正條文。

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   函
 
機關地址:台北市羅斯福路一段七號四樓
電話:(○二)二三五一五二九九
傳真:(○二)二三五一五六四三
經辦: 邱家乾 分機:二二○
受文者:如行文單位
速別:最速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十六日
發文字號:中託秘字第九二○四八七號
附件:如文
 

主旨:

檢送「信託業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暨經營與管理人員應具備信託專門學識或經驗準則」修正條文影本乙份,請 查照。

說明:

依財政部九十二年十月八日台財融(四)第0924000934號令辦理。

正本:

各會員單位、各金融專業訓練機構

副本:

管理訓練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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