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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有關遵守信託業法第24條第2項「對信託財產具有運用決定權者,不得兼任其他業務之經營」之規定。(94年3月14日銀局(四)字第0944000054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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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文者:如行文單位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4年4月18日
發文字號:中託查字第940202號
速別:最速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主旨:

函轉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有關遵守信託業法第24條第2項「對信託財產具有運用決定權者,不得兼任其他業務之經營」之規定,請 查照。

說明:

依據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94年3月14日銀局(四)字第0944000054號函辦理。(如附件)

正本:

各會員單位

副本:

本會查核輔導委員會、業務發展委員會、法規紀律委員會、業務企劃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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