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轉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有關遵守信託業法第24條第2項「對信託財產具有運用決定權者,不得兼任其他業務之經營」之規定,請 查照。
依據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94年3月14日銀局(四)字第0944000054號函辦理。(如附件)
各會員單位
本會查核輔導委員會、業務發展委員會、法規紀律委員會、業務企劃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