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有關信託業法第三十九條、第四十一條及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第五條第一項、第一O七條、第一項、第三項之公告相關事宜,敬請 查照。
一、依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九十三年八月十九日金管銀(四)字第0934000590號函及金管銀(四)字第0934000591號令(附件一),有關信託業法第三十九條、第四十一條及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第五條第一項、第一O七條第一項、第三項所稱「依主管機關指定之方式公告」係指信託業應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備置於信託業每一營業處所之顯著位置,以供查閱。
(二)函送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以供查閱。
(三)於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網站辦理公告事宜。
二、本會公告網站之內容除涵蓋旨揭各項目外,尚包括集合管理帳戶及共同信託基金之基本資料及每日淨值登錄。本網站自即日起上線,信託業採本網站辦理信託業法第三十九條之資產負債表公告事宜者,則自公告九十三年底資產負債表起適用。
三、本公告網站之網址為:http://www.trust.org.tw,檢送本公告網站之使用申請書(附件二)、系統架構與登錄、查詢及管理者之使用手冊(附件三)。
四、本系統提供會員單位免費使用,欲使用本系統之各會員單位可自即日起,檢附申請書件向本會申請,如對本案之連線申請服務有任何疑問,請逕洽02-23515299分機217黃淑冠小姐。
各會員單位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