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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07/21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為落實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資訊公開之精神,公告就擔任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之受託機構,應配合辦理相關事項。(民國95年7月21日金管銀(四)字第09540006045號函)
95/07/20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釋示「應收帳款證券化相關法令及作業之若干疑義乙案」。(民國95年7月20日金管銀(四)字第09585014430號函)
95/07/17「銀行業輔導客戶申報外匯收支或交易應注意事項」第三點、第二十七點、第二十八點及第二十六點之附表十規定。
95/07/17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釋示「有關金融機構兼營股務代理業務者,得否接受股東會出席委託書徵求人之委託,代為處理徵求事務案」。(民國95年7月17日銀局(四)字第09585014330號)
95/07/17信託業法第48條之3及第63條修正條文。
95/07/14修正「申請土地登記應附文件法令補充規定」第二十八點規定,並自即日起生效。
95/07/13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復本會建議「受託銀行得依信託契約約定,擔任保險要保人為其信託關係人投保」乙案函文。(民國95年7月13日金管保三字第09400145181號函)
95/07/11本會95年5月29日舉辦「境外基金廣告及營業促銷活動行為規範」說明會Q&A彙整。(民國96年04月23日中信顧字第0960003510號函發布停止適用)
95/07/11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依信託業法第三十四條第二項訂定「信託業賠償準備金額度」標準令。(民國99年1月28日金管銀票字第 09940000300號令廢止)
95/07/05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釋示「有關不動產投資信託閒置資金可否從事債券、票券及票據附條件交易」。(民國95年6月28日金管銀(四)字第09585013560號函)(依民國98年11月24日金管銀票字第09840008220號令停止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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