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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釋示「有關不動產投資信託閒置資金可否從事債券、票券及票據附條件交易」。(民國95年6月28日金管銀(四)字第09585013560號函)(依民國98年11月24日金管銀票字第09840008220號令停止適用)

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  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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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文者: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5年7月5日
發文字號:中託業字第950354號
速別: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如文
 

主旨:

檢送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金管會)釋示「有關不動產投資信託閒置資金可否從事債券、票券及票據附條件交易」函文副本乙份,請查照。

說明:

依金管會中華民國95年6月28日金管銀(四)字第09585013560號函副本辦理。

正本:

各會員單位

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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