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法規函令查詢

所有法規函令

:::

信託業法第48條之3及第63條修正條文。

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  函
 
地址:台北市中正區100羅斯福路一段7號4樓
聯絡人:張大為
02-23515299分機210
傳真:02-23515643、02-23514513
受文者: 如行文者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5年7月17日
發文字號:中託業字第950385號
速別: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普通
附件:如文
 

主旨:

檢送信託業法第48條之3及第63條修正條文函影本乙份,請 查照。

說明:

依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95年7月5日金管銀(四)字第09585013780號函辦理。

正本:

各會員單位

副本:


回到最上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