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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依信託業法第三十四條第二項訂定「信託業賠償準備金額度」標準令。(民國99年1月28日金管銀票字第 09940000300號令廢止)

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   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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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文者: 如行文者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5年7月11日
發文字號:中託業字第950369號
速別: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普通
附件:如文
 

主旨:

檢送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依信託業法第三十四條第二項訂定「信託業賠償準備金額度」標準令影本乙份,請 查照。

說明:

依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95年6月29日金管銀(四)字第09585013181號令辦理。

正本:

各會員單位

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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