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送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依信託業法第三十四條第二項訂定「信託業賠償準備金額度」標準令影本乙份,請 查照。
依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95年6月29日金管銀(四)字第09585013181號令辦理。
各會員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