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轉中央銀行公告「『銀行業輔導客戶申報外匯收支或交易應注意事項』第三點、第二十七點、第二十八點及第二十六點之附表十規定業經中央銀行於95年7月7日以台央外伍字第0950033348號令修正發布」,檢附修正規定一份如附件,請 查照。
依據中央銀行95年7月7日台央外伍字第0950033350號函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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