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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業輔導客戶申報外匯收支或交易應注意事項」第三點、第二十七點、第二十八點及第二十六點之附表十規定。

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   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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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絡方式:張晉綸
電話: 02-23515299分機208
傳真:02-23515643、02-23514513
受文者: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5年7月17日
發文字號:中託業字第950380號
速別: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如文
 

主旨:

函轉中央銀行公告「『銀行業輔導客戶申報外匯收支或交易應注意事項』第三點、第二十七點、第二十八點及第二十六點之附表十規定業經中央銀行於95年7月7日以台央外伍字第0950033348號令修正發布」,檢附修正規定一份如附件,請 查照。

說明:

依據中央銀行95年7月7日台央外伍字第0950033350號函辦理。

正本:

各會員單位

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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