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申請土地登記應附文件法令補充規定」第二十八點規定,並自即日起生效
內政部 令
中華民國95年7月14日
內授中辦地字第0950725099號
修正「申請土地登記應附文件法令補充規定」第二十八點規定, 並自即日起生效。
附修正「申請土地登記應附文件法令補充規定」第二十八點規定
部長 李逸洋
申請土地登記應附文件法令補充規定第二十八點修正規定
二十八、金融機構之委託書及印鑑證明經地政機關審查無誤後存查。申請抵押權設定、移轉、內容變更或塗銷登記及土地權利信託登記時,地政機關得依其存查文件處理。
http://61.67.72.114/EG_FileManager/eguploadpub/eg012133/ch02/type2/gov10/num2/Eg.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