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為落實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資訊公開之精神,請轉知會員機構於擔任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之受託機構時,應依說明事項辦理,請 查照。
受託機構除不動產證券化條例第19條及第22條規定應公告事項外,應定期將下列資訊送請台灣證券交易所、中華民國櫃檯買賣中心及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於公開資訊觀測站或所屬網站中公告:
一、基金管理績效報告。
二、不動產每年鑑估價值如有重大變動,致影響受益證券價格者,應於變動當月底公告。
三、受託機構應與發起人於契約約定,發起人應於每季底提供持有受益證券情形。
四、買入或賣出不動產之情形。
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
內政部、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本會銀行局、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
授權單位主管決行並鈐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