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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釋示「有關金融機構兼營股務代理業務者,得否接受股東會出席委託書徵求人之委託,代為處理徵求事務案」。(民國95年7月17日銀局(四)字第09585014330號)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   函
 
機關地址:臺北縣板橋市縣民大道二段7號7樓
聯絡方式:
傳真 02-89691366
臺北市羅斯福路1段7號4樓(裕民大廈)
受文者: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5年7月17日
發文字號:銀局(四)字第09585014330號
速別:最速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主旨:

所詢有關金融機構兼營股務代理業務者,得否接受股東會出席委託書徵求人之委託,代為處理徵求事務一案,請依說明事項辦理。

說明:

一、依據貴行94年12月13日中信銀法託字第94810320107號函及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95年6月19日中託業字第950316號函辦理。

二、金融機構兼營股務代理業務,如經本會核准辦理信託業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提供有價證券發行、募集之顧問服務」業務,同時辦理「接受徵求人委託代為處理徵求事務」業務,得接受股東會出席委託書徵求人之委託,代為處理徵求事務。

三、辦理前揭業務時,應依「公開發行公司出席服東會使用委託書規則」第7條之1規定,檢具資格證明文件向本會指定之機構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提出申請。

正本: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副本:

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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