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日期 | 主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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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7/01/17 | 依據「期貨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83條第2項第3款,規定應終止期貨信託契約之期貨信託基金淨資產價值標準,自即日生效。(經民國103年4月28日金管證期字第10300122112號令廢止) |
| 97/01/17 | 依據「期貨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50條第1項及第3項,規定期貨信託基金保持流動資產之比率限制,自即日生效。(民國97年1月17日金管證七字第09600711935號令)(民國98年01月07日金管證七字第0970067690號令廢止) |
| 97/01/17 | 依據「期貨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49條第1項第2款,規定期貨信託基金從事期貨交易之下限,自即日生效。(經民國103年4月28日金管證期字第10300122111號令廢止) |
| 97/01/17 | 依據「期貨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42條第1項,規定期貨信託基金持有有價證券之上限,自即日生效。 |
| 97/01/17 | 期貨信託基金得暫停計算淨資產價值及交易之情況,並應依「期貨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74條及第77條報經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核准,自即日生效。 |
| 97/01/17 | 依據「期貨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59條第4項,規定期貨信託基金受益憑證登錄及帳簿劃撥作業,依「有價證券集中保管帳簿劃撥作業辦法」規定辦理,自即日生效。 |
| 97/01/17 | 依據「期貨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87條第1項第3款規定,合併期貨信託基金得免召開受益人會議同意之標準,自即日生效。 |
| 97/01/16 | 期貨信託事業管理規則第46條、第51條、第55條、第56條及第47條之解釋令及公告函文。 |
| 97/01/16 | 信託業法修正條文。 |
| 97/01/16 | 公告期貨信託事業依期貨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11條第1項及第12條第1項申請書件格式與內容。(金管會民國103年6月3日金管證期字第10300152771號函停止適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