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檢送「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募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修正條文乙份,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會員。
一、首揭「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募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條文業經本會於97年1月30日以金管證四字第0970000367號令修正發布施行。
二、本準則修正發布前業經本會核准或生效之基金,得不製作簡式公開說明書,未製作簡式公開說明書者,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基金銷售機構應於申購人交付申購申請書且完成申購價金給付前,交付公開說明書。
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
本會法律事務處(無附件)、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臺灣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中華民國信用合作社聯合社、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博仲法律事務所(均含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