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法規函令查詢

所有法規函令

:::

依「期貨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9條第4項,明定保本型期貨信託基金因保本操作需要得投資之國內外固定收益商品、定存及相關規範,自即日生效。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7年1月23日
發文字號:金管證七字第0960074911號

 

一、依據期貨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九條第四項,明定保本型期貨信託基金因保本操作之需要,得投資之國內、外固定收益商品、定期存款及相關規範如下:

(一)保本型期貨信託基金保本操作之本金部分,得投資國內固定收益商品,如投資標的為次順位債券或無擔保債券,應符合下列任一信用評等規定:

1. 經Standard &Poor’s Corp.評定,債務發行評等達BBB 級(含)以上。

2. 經Moody’s Investors Service 評定,債務發行評等達Baa2級(含)以上。

3. 經Fitch Ratings Ltd. 評定,債務發行評等達BBB級(含)以上。

4. 經中華信用評等股份有限公司評定,債務發行評等達twBBB級(含)以上。

5. 經英商惠譽國際信用評等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評定,債務發行評等達BBB(twn)級(含)以上。

6. 經穆迪信用評等股份有限公司評定,債務發行評等達Baa2.tw級(含)以上。

(二)保本型期貨信託基金保本操作之本金部分,得投資外國固定收益商品,但不得涉及中國大陸地區之固定收益商品。該固定收益商品屬外國有價證券者,並應遵守本會97年1月23日金管證七字第09600749113號令之規範。

(三)保本型期貨信託基金保本操作之本金以定期存款保存時,以一年期以上定期存款為限。

(四)期貨信託事業應就匯率變動對保本所可能造成之影響等妥為規劃,詳列於發行計畫,並於公開說明書中對投資人確實充分告知有關風險。

二、本令自即日生效。

正本:

貼本會公告欄、貼本會證券期貨局公告欄

副本:

中央銀行、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銀行業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本會法律事務處、本會銀行局、本會檢查局、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博仲法律事務所


回到最上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