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7年1月23日
發文字號:金管證七字第0960074911號
一、依據期貨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九條第四項,明定保本型期貨信託基金因保本操作之需要,得投資之國內、外固定收益商品、定期存款及相關規範如下:
(一)保本型期貨信託基金保本操作之本金部分,得投資國內固定收益商品,如投資標的為次順位債券或無擔保債券,應符合下列任一信用評等規定:
1. 經Standard &Poor’s Corp.評定,債務發行評等達BBB 級(含)以上。
2. 經Moody’s Investors Service 評定,債務發行評等達Baa2級(含)以上。
3. 經Fitch Ratings Ltd. 評定,債務發行評等達BBB級(含)以上。
4. 經中華信用評等股份有限公司評定,債務發行評等達twBBB級(含)以上。
5. 經英商惠譽國際信用評等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評定,債務發行評等達BBB(twn)級(含)以上。
6. 經穆迪信用評等股份有限公司評定,債務發行評等達Baa2.tw級(含)以上。
(二)保本型期貨信託基金保本操作之本金部分,得投資外國固定收益商品,但不得涉及中國大陸地區之固定收益商品。該固定收益商品屬外國有價證券者,並應遵守本會97年1月23日金管證七字第09600749113號令之規範。
(三)保本型期貨信託基金保本操作之本金以定期存款保存時,以一年期以上定期存款為限。
(四)期貨信託事業應就匯率變動對保本所可能造成之影響等妥為規劃,詳列於發行計畫,並於公開說明書中對投資人確實充分告知有關風險。
二、本令自即日生效。
貼本會公告欄、貼本會證券期貨局公告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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