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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管會訂定「期貨信託事業全權委託其他專業機構運用期貨信託基金應注意事項」,並自即日生效。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7年1月21日
發文字號:金管證七字第0960075433號

 

訂定「期貨信託事業全權委託其他專業機構運用期貨信託基金應注意事項」,並自即日生效。

    附「期貨信託事業全權委託其他專業機構運用期貨信託基金應注意事項」。

正本:

貼本會公告欄、貼本會證券期貨局公告欄

副本:

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銀行業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本會法律事務處、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博仲法律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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