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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期貨信託基金管理辦法」規定,解釋第39條第1項第4款所稱單一標的商品及單一標的金融工具,自即日生效。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7年1月23日
發文字號:金管證七字第09600749112號

 

一、期貨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三十九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期貨信託事業運用對不特定人所募集之期貨信託基金從事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交易,持有單一標的商品或金融工具期貨契約、期貨選擇權契約及選擇權契約未平倉部位所需原始保證金,加計從事同一標的商品或金融工具期貨選擇權契約與選擇權契約交易所支付與收取權利金淨額之合計數,不得超過本期貨信託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二十。所稱「單一標的商品」,指標的之構成係以單純商品組成為原則;「單一標的金融工具」,指標的相同之金融工具。舉例如下:

(一)商品類:以相同原物料視為單一標的。例如所有國家發行之黃豆、黃豆粉、黃豆油期貨、選擇權及期貨選擇權合計視為單一標的商品。即期貨信託基金依上開規定投資該原物料(黃豆)之期貨、選擇權及期貨選擇權合計不得超過該期貨信託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二十。

(二)利率類:以相同標的與到期日視為單一標的利率工具,其中到期日區分為短期(一年以下)、中期(一年以上五年以下)、長期(五年以上)。例如所有國家發行之中期美國債券期貨、選擇權及期貨選擇權合計為單一標的金融工具。

(三)貨幣類:以相同貨幣視為單一標的貨幣工具。例如所有國家發行之日圓期貨、選擇權及期貨選擇權合計為單一標的;所有國家發行之歐元對日圓匯率期貨、選擇權及期貨選擇權合計為單一標的。

(四)指數類:依以我國股價指數為標的者及以國外指數為標的者分別考量:

1. 以我國股價指數為標的者:標的成分均為臺灣證券交易所發行量加權股價指數之臺股期貨、小型臺指期貨及臺指選擇權視為單一標的指數工具;標的成分均為臺灣證券交易所電子類發行量加權股價指數之電子期貨、電子選擇權視為單一標的指數工具;標的成分均為臺灣證券交易所金融保險類發行量加權股價指數之金融期貨、金融選擇權視為單一標的指數工具;標的成分均為摩根士丹利資本國際公司臺灣股價指數(MSCI Taiwan Index )之MSCI臺指期貨、臺指選擇權(包含新加坡SGX所發之MSCI Taiwan Index期貨與選擇權)視為單一標的指數工具。

2. 以國外指數為標的者:依國家或地區(如香港)別區分,例如衍生自日本股價指數之期貨、選擇權等皆屬同一標的指數工具。

3. 所持有以我國證券、證券組合或股價指數為標的之期貨契約、選擇權契約與期貨選擇權契約未平倉部位所需原始保證金金額,加計從事選擇權契約交易所支付之權利金,減除從事選擇權契約交易所收取之權利金金額之合計數,國內期貨市場部分不得低於國外期貨市場部分之百分之二百。

二、本令自即日生效。

正本:

貼本會公告欄、貼本會證券期貨局公告欄

副本:

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博仲法律事務所、本會法律事務處、本會銀行局、本會檢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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