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7年1月21日
發文字號:金管證七字第0960075191號
一、依據期貨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七十九條,規定期貨信託事業募集之各期貨信託基金應作成之各種帳簿、表冊,包括:
(一)序時帳簿(1.普通日記簿 2.期貨交易購入簿 3.期貨交易賣出簿 4.有價證券購入簿 5.有價證券賣出簿)
(二)分類帳簿(1.總分類帳 2.期貨交易明細帳 3.有價證券明細帳 4.其他明細帳)
(三)登記簿(1.受益憑證持有人名簿 2.已發行受益憑證計數簿)
二、依據期貨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八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期貨信託事業運用每一期貨信託基金應編具年度財務報告及編具月報之格式及內容:
(一)年度財務報告應包含1. 淨資產價值報告書 2. 投資明細表 3.淨資產價值變動表,格式如附表一至附表三。
(二)月報應包含 1. 資產負債報告書 2. 庫存資產調節表,格式如附表四至附表五。
(三)年度財務報告及月報編具之內容,應以能表達下列事項為基本原則:
1. 對於期貨信託基金之財產狀況及運用成績、受益憑證之發行、買回之有關事項,必須真實詳盡表達。
2. 所記載之會計事實必須明確,對於利害關係人不致引起錯誤之判斷。
(四)期貨信託事業申報月報時,應一併檢附由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擬訂,並經期貨信託事業及基金保管機構查核後之「期貨信託基金月報檢查表」。
三、本令自即日生效。
貼本會公告欄、貼本會證券期貨局公告欄
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銀行業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中華民國會計師公會全國聯合會、台北市會計師公會、台灣省會計師公會、高雄市會計師公會、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博仲法律事務所、本會銀行局、本會法律事務處、本會檢查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