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送本會訂定之「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會員辦理信託業務交易報告書及對帳單應行記載事項一致性規範」(附件1),請 查照。
一、依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金管會)97年1月16日金管銀(四)字第09600577750號函(附件2)暨本會第3屆第4次理監事聯席會決議辦理。
二、本規範自金管會備查六個月後(即97年7月17日)施行,會員單位如因資訊系統過於龐雜致無法如期施行者,應於97年4月16日前敘明原因、提出具體作業時程向本會申請延長。
各會員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