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7年1月24日
發文字號:證櫃債字第0970001680號
附件:本中心對有價證券上櫃公司資訊申報作業辦法部分條文修正對照表
增訂本中心「對有價證券上櫃公司資訊申報作業辦法」第3條之1及第3條之2條文如附件,自公告日起實施。
案經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97年1月16日金管證一字第0960070613號准予備查。
為強化債券及債權型態之證券化商品發行資訊揭露之即時性與正確性,明確規範發行人應定期及不定期將與債券持有人及受益人或資產基礎證券持有人相關權利義務之公開資訊輸入本中心指定之網際網路資訊申報系統,爰增訂本中心「對有價證券上櫃公司資訊申報作業辦法」第3條之1及第3條之2條文,俾供市場遵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