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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期貨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規定,「期貨信託基金從事店頭衍生性商品之範圍」,自即日生效。(金管會民國103年6月3日金管證期字第10300133237號令廢止)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7年1月23日
發文字號:金管證七字第09600749111號

 

一、期貨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所稱,經主管機關核准非在期貨交易所進行衍生自貨幣、有價證券、利率、指數或其他商品之期貨交易,指本會依據「銀行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應注意事項」核准銀行辦理之衍生性金融商品,及「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經營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業務規則」所定證券商得從事之各項衍生性金融商品。

二、本令自即日生效。

正本:

貼本會公告欄、貼本會證券期貨局公告欄

副本:

中央銀行、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銀行業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博仲法律事務所、本會法律事務處、本會銀行局、本會檢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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