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7年1月24日
發文字號:金管證八字第0960066868號
一、境外華僑及外國人以所持有股份參與國內發行公司發行之海外存託憑證,得先將該股份匯撥至海外存託憑證之國內保管銀行於證券集中保管事業開設之海外存託憑證暫存專戶,嗣取得本會核准其參與該次海外存託憑證之發行並完稅後,再由海外存託憑證之國內保管銀行將該股份從海外存託憑證暫存專戶匯撥至海外存託憑證專戶,不受華僑及外國人投資證券管理辦法第二十一條第四款,不得委託保管機構或證券集中保管事業以外之法人或個人代為保管證券之限制。
二、本令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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