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日期 | 主題 |
|---|
| 93/06/17 | 金融機構辦理「指定用途信託資金投資國外有價證券」業務所投資之外國債券之評等事宜,應依說明辦理。(93年6月17日台央外伍字第0930031491號函) |
| 93/06/08 | 修訂金融機構辦理「指定用途信託資金投資國外有價證券」業務,受託經理信託資金投資國外有價證券之種類與範圍。(中央銀行外匯局94.2.4台央外伍字第094000453號函廢止) |
| 93/06/08 | 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依據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二條第六項規定,核定於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上市之「三十天期商業本票利率期貨契約」為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運用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得從事交易之「證券相關商品」。(93年5月31日台財證四字第0930123410號令)(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112年8月9日公告,於民國112年12月20日起不再援用作為裁罰等處分之依據。) |
| 93/06/08 | 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就本會會員銀行函詢有關信託業兼營證券投資顧問業務辦理全權委託投資業務,若委託人交付信託財產全數為任一發行公司有價證券時,於受託管理、處分原有價證券,再行投資其他有價證券期間,是否未違反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管理辦法第三十條規定復函。(民國93年5月31日台財證四字第0930122677號函)(依民國112年7月12日金管證投字第1120383026號函停止適用) |
| 93/06/08 | 依據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管理辦法第十八條第五項規定,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接受客戶全權委託投資資產,其閒置資金運用範圍之相關規範。(證期會民國93年5月28日台財證四字第0930112997號令)(依民國112年5月11日金管證投字第1120381857號令廢止) |
| 93/06/03 | 受託機構募集或私募不動產投資信託或資產信託受益證券處理辦法。 |
| 93/05/27 | 依據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管理規則第三十六條規定,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提供推介顧問之外國有價證券,其種類及範圍之相關規範。(更新函令請參考94.1.31金管證四字第0940000535號公告) |
| 93/05/24 | 不動產信託期間其折舊費用可否自信託利益減除釋疑。(民國93年5月24日台財稅字第0930450522號函)(依民國93年11月18日台財稅字第09304162080號函不再援用) |
| 93/05/11 | 信託業辦理金錢信託業務應遵守事項。 |
| 93/05/11 | 財政部重申各金融機構應全面檢視全行客戶資料保密安全及內部控管機制之落實情形,以確保客戶資料安全。(民國93年5月11日台財融(一)字第0931000322號函)(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12年11月15日金管銀法字第11202738971號函發布,自即日停止適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