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為保障委託人及受易人之權益,請 貴會就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定期提供之海外基金動態資訊,依說明事項辦理,請 查照。
一、依據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九十三年六月八日台財證四字第0930002536號函副本辦理,檢附該函影本供參。
二、請洽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研議旨揭資訊之接收作業流程,併請貴會建立通報會員機制。
三、請轉知所屬會員,應將旨揭資訊通報信託客戶,俾利客戶作成投資買賣決策;若將來涉及海外基金賠償事宜,受託人應積極辦理,以維護委託人及受益人權益。
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
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中華民國證券投資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本局第四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