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法規函令查詢

所有法規函令

:::

不動產資產信託之受託機構解任及指定疑義。(民國93年7月14日金管銀(四)字第0938011259號函)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   函
 
機關地址:台北市中山區(104)南京東路二段八七號九樓
傳真:(02)25360615
受文者: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
速別: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3年7月14日
發文字號:金管銀(四)字第0938011259號
附件:
 

主旨:

所詢不動產資產信託之受託機構解任及指定疑義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貴事務所於九十三年五月十一日九三-一五三一號申請書,請財政部釋示有關不動產資產信託之受託機構解任及指定一案,鑒於金融監理業務已於本年七月一日改隸屬於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簡稱金管會),爰以金管會名義函覆貴事務所。

二、委託人或信託監察人不得未經受益人會議決議,逕行解任受託機構,仍應依據不動產證券化條例第三十六條準用第十一條規定辦理。並不得於不動產資產信託契約,以特別約定排除上開規定之適用。

三、不動產資產信託契約約定,受益人會議指定新受託機構,應經委託人或信託監察人同意者,應依不動產證券化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於募集或私募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時,檢具與定型化契約範本異同之對照表,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或申報生效。

正本:

理律法律事務所

副本:

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本會銀行局

 

授權單位主管決行並鈐印


回到最上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