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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03/22財政部重申各金融機構應落實執行確認客戶原則函文。
93/03/19財政部規定信託業申請辦理信託業務之函文。
93/03/17「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保管機構辦理基金資產交割作業準則」修正後條文。
93/03/12利害關係人之授信債權得否辦理資產證券化。
93/03/04釋示信託業辦理股票信託視為通知發行公司之規定。(民國93年03月04日台財融(四)字第0938010209號函)(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12.12.05公告,自112年12月20日起不再援用作為本會裁罰等處分之依據)
93/03/04塗銷信託未滿一年出售,無出租營業認定,以出售日往前推算1年。(93年3月4日台財稅字0930451238號函)(依財政部109.04.01台財稅字第10900514850號令廢止)
93/03/04修正「信託簡式約款契約書」(財政部金融局民國93年2月17日台融局(四)字第0938010131號函)。
93/03/04「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金融業務往來許可辦法」修正條文及「民眾攜帶人民幣入出境限額規定」。
93/02/25重新公告申請許可設立信託公司應注意事項。(財政部93年2月25日台財融(四)字第0934000115號公告)〔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112年12月5日公告,自民國112年12月20日起不再援用作為本會裁罰等處分之依據〕
93/02/25指定銀行受理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及信託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外國有價證券業務之結匯案件辦理規定。(中央銀行外匯局民國93年2月16日台央外伍字第0930012765號函)(依中央銀行民國95年7月7日台央外伍字第0950033350號函不再援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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