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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賦稅署函,有關銀行受託公有土地,於交付信託後依信託目的將土地出售,查現行相關稅法並無明文規範是否免徵土地增值稅,惟類此問題,該署已錄案併本年度研擬修正土地稅法時通盤考量。(93年3月18日台稅三發字第0930451218號函)

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    函
 
機關地址:台北市羅斯福路一段七號四樓
電話:(○二)二三五一五二九九
傳真:(○二)二三五一五六四三
經辦:劉憶娥 分機二二三
受文者:如行文單位
速別:
密等及解密條件: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一日
發文字號:中託業字第九三○一四六號
附件:如文
 

主旨:

轉知財政部賦稅署函,有關銀行受託公有土地,於交付信託後依信託目的將土地出售,查現行相關稅法並無明文規範是否免徵土地增值稅,惟類此問題,該署已錄案併本年度研擬修正土地稅法時通盤考量,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財政部賦稅署九十三年三月十八日台稅三發字第0930451218號辦理(如附件一)。

二、本案係本會於九十一年五月十四日就銀行受託公有土地,於交付信託後依信託目的將土地出售,是否免徵土地增值稅之疑義,以中託字第910181號函請財政部賦稅署釋示。(如附件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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