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財政部賦稅署函,有關銀行受託公有土地,於交付信託後依信託目的將土地出售,查現行相關稅法並無明文規範是否免徵土地增值稅,惟類此問題,該署已錄案併本年度研擬修正土地稅法時通盤考量,請查照。
一、依據財政部賦稅署九十三年三月十八日台稅三發字第0930451218號辦理(如附件一)。
二、本案係本會於九十一年五月十四日就銀行受託公有土地,於交付信託後依信託目的將土地出售,是否免徵土地增值稅之疑義,以中託字第910181號函請財政部賦稅署釋示。(如附件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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