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日期 | 主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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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3/01/09 | 金融控股公司法第三十九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之短期資金運用項目。(民國112年11月17日金管銀法字第11202736691號令廢止) |
| 93/01/08 | 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及兼營證券投資顧問業務之信託業運用委託投資資產投資於不動產證券化條例之不動產投資信託或資產信託受益證券,應遵守相關規範。(92年12月31日台財證四字第0920005396號令)(依民國112年5月11日金管證投字第1120381857號令廢止) |
| 93/01/06 | 修正「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運用全權委託投資資產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交易應行注意事項」。 |
| 93/01/06 | 修正「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運用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交易應行注意事項」。 |
| 93/01/03 | 經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依據期貨交易法第五條規定公告期貨商得受託從事交易之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交易「中華民國十年期政府債券期貨契約」,暨於國外期貨交易所上市,且由股價指數、股票、存託憑證、指數股票型基金(ETF)或利率所衍生之期貨契約、選擇權契約及期貨選擇權契約為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運用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得從事交易之「證券相關商品」。〔依民國112年5月11日金管證投字第1120381857號令廢止)(依民國112年8月9日公告發布,自112年12月20日起不再援用作為本會裁罰等處分之依據) |
| 92/12/31 | 全權委託投資業者運用委託投資資產投資於不動產證券化條例之不動產投資信託或資產信託受益證券,應遵守相關規範。(民國92年12月31日台財證四字第0920005396號令)(依民國112年5月11日金管證投字第1120381857號令廢止) |
| 92/12/18 | 茲重申信託業辦理指定用途信託資金投資國外有價證券業務時,應遵守之規定事項。(民國92年4月16日台融局(四)字第0924000290函)(依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民國94年10月25日金管銀(四)字第0944000687號令停止適用) |
| 92/12/16 | 中央銀行經濟研究處為央行金融統計,訂定有關信託業募集貨幣市場共同信託基金相關統計報表,請 各會員單位於發行並開始募集貨幣市場共同信託基金起,配合辦理。 |
| 92/12/11 | 票券金融公司應擔任創始機構,為增強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信用持有之該等證券非屬票金法第四十條所稱投資債券。 |
| 92/12/11 | 依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發行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經主管機關核定為短期票券者,其利息所得之扣繳可依現行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第二條第三款第三目及第三條第四款但書之規定辦理。(民國92年12月11日台融局(四)字第0920056123號函及民國92年12月1日台稅一發字第0920457186號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