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日期 | 主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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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3/02/04 | 信託行為受託人對於個人投資「指定用途信託資金投資國外有價證券」之所得,自九十四年申報九十三年度信託所得案件起,應依所得稅法第九十二條之一規定辦理申報,不再適用財政部九十一年十二月十日台財稅字第0910456205號令規定。 |
| 93/02/03 | 為健全信託業務之發展,各會員銀行推展臍帶血信託商品,應依財政部金融局九十三年一月二十七日台融局(四)字第0924001233號函說明事項辦理。(民國93年2月3日中託業字第930056號)(民國93年2月3日台融局(四)字第0924001233號函) |
| 93/01/28 | 利率期貨交易所得課稅相關規定。(民國93年1月15日台期(企)字第0930000350號函) |
| 93/01/27 | 自益信託土地供自用住宅用地使用,且與信託目的不相違背者,准按自用住宅用地課徵地價及土地增值稅;地上房屋拆除改建期間之自益信託者,亦同。 |
| 93/01/19 | 檢送「信託業應負之義務及相關行為規範」,並請配合納入內部控制及內部稽核項目。 |
| 93/01/09 | 金融控股公司法第三十九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之短期資金運用項目。(民國112年11月17日金管銀法字第11202736691號令廢止) |
| 93/01/08 | 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及兼營證券投資顧問業務之信託業運用委託投資資產投資於不動產證券化條例之不動產投資信託或資產信託受益證券,應遵守相關規範。(92年12月31日台財證四字第0920005396號令)(依民國112年5月11日金管證投字第1120381857號令廢止) |
| 93/01/06 | 修正「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運用全權委託投資資產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交易應行注意事項」。 |
| 93/01/06 | 修正「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運用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交易應行注意事項」。 |
| 93/01/03 | 經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依據期貨交易法第五條規定公告期貨商得受託從事交易之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交易「中華民國十年期政府債券期貨契約」,暨於國外期貨交易所上市,且由股價指數、股票、存託憑證、指數股票型基金(ETF)或利率所衍生之期貨契約、選擇權契約及期貨選擇權契約為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運用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得從事交易之「證券相關商品」。〔依民國112年5月11日金管證投字第1120381857號令廢止)(依民國112年8月9日公告發布,自112年12月20日起不再援用作為本會裁罰等處分之依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