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託行為受託人對於個人投資「指定用途信託資金投資國外有價證券」之所得,自九十四年申報九十三年度信託所得案件起,應依所得稅法第九十二條之一規定辦理申報,不再適用財政部九十一年十二月十日台財稅字第0910456205號令規定。
依分層負責規定授權單位主管決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