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檢送財政部賦稅署函覆,有關投資「指定用途信託資金投資國內有價證券」產生之證券交易所得,仍應依所得稅法第九十二條之一規定辦理申報之函文影本(如附件一),請 查照。
一、依據財政部賦稅署九十三年二月四日台稅一發字第0930450537號函辦理。
二、本案係財政部賦稅署就本會於九十二年十月七日以中託業字第920471號函,建請有關投資「指定用途信託資金投資國內有價證券」所孳生之證券交易所得,比照九十一年十二月十日台財稅第0910456205號令,免依所得稅法第九十二條之一規定辦理信託所得申報之函覆意見。(如附件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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