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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11/19「信託業營業項目、信用評等及業務規模統計表」修訂格式,自九十三年第一季起,請按修訂後之統計報表填報。
92/11/12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暨信託業兼營證券投資顧問業務辦理全權委託投資業務,得投資於外國有價證券之相關規範。
92/11/07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管理辦法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三十條第一項第一款所稱投資任一發行公司有價證券總額之計算方式,暨投顧投信及信託業運用全權委託投資資產從事基金投資與客戶約定時應遵循事項。(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民國92年10月27日台財證四字第0920146150號令)(依民國112年5月11日金管證投字第1120381857號令廢止)
92/11/04檢送「信託業防制洗錢注意事項」範本,並請參酌上開範本研訂「防制洗錢注意事項」,並列入全行防制洗錢注意事項修正之。
92/10/31內政部有關金融機構依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規定,以抵押權為信託財產辦理之抵押權信託登記,其應附文件及申請文件格式、填寫範例函文。(民國92年10月31日內授中辦地字第0920084470號函)
92/10/31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會員辦理信託資金集合管理運用帳戶一致性規範。
92/10/30財政部頒「信託資金集合管理運用管理辦法第四條第一項第四款及第五款與信託業辦理不指定營運範圍方法金錢信託運用準則第三條第二項至第四項所稱《經財政部認可之信用評等機構評等達一定等級以上》所指之信用評等等級之相關規定」。(金管會民國103年10月31日金管銀票字第10340003821號令廢止)
92/10/30財政部頒「依據《信託資金集合管理運用管理辦法》第四條第一項第十款訂定信託業經核准辦理信託資金集合管理運用於次順位公司債、次順位金融債券、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規定之受益證券及資產基礎證券應遵守之規定」。(金管會民國103年10月31日金管銀票字第10340003821號令廢止)
92/10/30財政部釋示「共同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四條第一項及「信託資金集合管理運用管理辦法」第三條第一項規定,得申請募集發行共同信託基金及設置信託資金集合管理運用帳戶之信託業「應為經財政部認可之信用評等機構等級達一定等級以上者」,其一定等級應符合之情形。(金管會民國103年10月31日金管銀票字第10340003821號令廢止)
92/10/30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所稱信用評等機構及信用評等達一定等級以上相關規定。(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112年12月20日金管銀票字第11202741782號令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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