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檢送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證期會)核定之「信託業兼營證券投資顧問業務辦理全權委託投資業務操作辦法」及「信託業兼營證券投資顧問業務辦理全權委託投資業務之紛爭調解處理辦法」如附件,請 查照。
一、依據證期會九十二年十一月十九日台財證四字第0920140114號函辦理。
二、依前揭證期會來函說明二之規定,信託業兼營證券投資顧問業務辦理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禁止提供贈品或以其他利益為不正當之招攬或促銷;另有關請本會「參照現行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操作辦法第七條第三款之文字,配合納入相關規範,並就有關促銷活動之資料管理,研議事後報備之規範與程序」之指示,本會將配合於目前正在研擬之「信託業應負之義務及相關規範」草案中訂定之。
各會員單位
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