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非信託法所認定之信託尚無由受託人報繳營業稅規定之適用(財政部92年11月28日台財稅字第0920457220號令)
稅目 營業稅法
法令彙編版本 九十三年版
法條 第2條(納稅義務人)
釋示函令標題 非信託法所認定之信託尚無由受託人報繳營業稅規定之適用
釋示函令內容(如文號)
營業人以建築執照所載起造人名義作為信託之標的交付信託,雙方約定仍由委託人行使該建案之各項管理及處分之權利,尚非信託法所認定之信託,無本部92/02/26台財稅字第0920451148號令規定之適用,應由實際起造人取具相關進項憑證,並於銷售時依法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財政部92年11月28日台財稅字第0920457220號令)
款(類)次 0
則次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