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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發行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經主管機關核定為短期票券者,其利息所得之扣繳可依現行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第二條第三款第三目及第三條第四款但書之規定辦理。(民國92年12月11日台融局(四)字第0920056123號函及民國92年12月1日台稅一發字第0920457186號函)

財政部金融局   函
 
機關地址:台北市中山區南京東路二段八七號九樓
傳真:(○二)二五三六○六一五
受文者: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
速別:
密等及解密條件: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十一日
發文字號:台融局(四)字第0920056123號
附件:如說明
 

主旨:

關於財政部賦稅署函釋,依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發行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經主管機關核定為短期票券者,其利息所得之扣繳可依現行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第二條第三款第三目及第三條第四款但書之規定辦理乙案,請查照轉知所屬會員。

說明:

依據財政部賦稅署九十二年十二月一日台稅一發字第0920457186號函辦理,檢附上函影本乙份。

正本:

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票券金融商業同業公會

副本:

本局第四組

 

局長  曾國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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