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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運用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投資於依不動產證券化條例募集之不動產投資信託受益證券或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之限制。(民國92年12月1日台財證四字第0920153278號令)(依民國112年5月11日金管證投字第1120381857號令廢止)

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一日
發文字號:台財證四字第0920153278號

 

一、依據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十二條第一項第十四款,規定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運用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投資於依不動產證券化條例募集之不動產投資信託受益證券或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之限制如下:

(一) 以經財政部核准募集之封閉型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受益證券或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為限。

(二) 每一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投資於任一受託機構發行之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之受益權位總數,不得超過該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已發行受益權單位總數之百分之十。

(三) 每一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投資於任一受託機構發行之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之總額,不得超過該受託機構該次(如有分券指分券後)發行之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總額之百分之十。

(四) 每一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投資於任一受託機構發行之不動產投資信託受益證券及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之總金額,不得超過該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

(五) 每一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投資於任一委託人將不動產資產信託與受託機構發行之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將金融資產信託與受託機構或讓與特殊目的公司發行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及其所發行之股票、公司債、金融債券之總金額,不得超過該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

(六) 所投資之不動產投資信託受益證券或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應符合下列信用評等規定:

1、Standard & Poor’s Corp.評定,發行評等達BBB級(含)以上。

2、經Moody’s Investors Service評定,發行評等達Baa2級(含)以上。

3、經Fitch Ratings Ltd.評定,發行評等達BBB級(含)以上。

4、經中華信用評等股份有限公司評定,發行評等達twBBB級(含)以上。

5、經英商惠譽國際信用評等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評定,發 行評等達BBB(twn)級(含)以上。

6、經穆迪信用評等股份有限公司評定,發行評等達Baa2.tw級(含)以上。

二、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與不動產投資信託受益證券或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之受託機構或委託人具有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十二條第二項所稱利害關係公司之關係者,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不得運用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投資於該不動產投資信託受益證券或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

三、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運用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投資不動產投資信託受益證券或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應載明於證券投資信託契約,並將不動產投資信託受益證券或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之特性及風險,揭露於公開說明書。

四、證券投資信託契約未載明得投資不動產投資信託受益證券或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者,若其契約已訂有「其他經證管(期)會核准之投資項目」等文字,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如擬援用該概括授權內容,則應於公開說明書載明不動產投資信託受益證券或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之特性及風險,並洽請律師出具適法性意見書向本會報備,若該意見書認為援引該概括授權內容以增加不動產投資信託受益證券或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之投資標的對受益人利益無重大影響,無召開受益人大會之必要者,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得免召開受益人大會,惟仍須修正證券投資信託契約增列該等投資標的及投資比率限制後始得投資;證券投資信託契約未訂有「其他經證管(期)會核准之投資項目」等文字者,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應先召開受益人大會修正證券投資信託契約增列該等投資標的及投資比率限制後始得投資。

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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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本:

財政部法規委員會、財政部金融局、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博仲法律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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