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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會員辦理信託資金集合管理運用帳戶業務推展行為規範。(民國92年12月3日中託業字第920583號函)(依民國96年7月9日金管銀(四)字第09600244610號函廢止)

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   函
 
機關地址:台北市羅斯福路一段七號四樓
電話:(○二)二三五一五二九九
傳真:(○二)二三五一五六四三
經辦:劉憶娥   轉二二三
受文者:如行文單位
速別:
密等及解密條件: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三日
發文字號:中託業字第九二○五八三號
附件:如文
 

主旨:

檢送「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會員辦理信託資金集合管理運用帳戶業務推展行為規範」如附件一,請 查照。

說明:

一、依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四日台財融(四)字第0928011752函(如附件二)辦理。

二、本規範係遵照財政部指示訂定,經本會理事會討論通過後報經財政部備查在案。

正本:

各會員單位

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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