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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銀行受理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及信託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外國有價證券業務之結匯案件辦理規定。(中央銀行外匯局民國93年2月16日台央外伍字第0930012765號函)(依中央銀行民國95年7月7日台央外伍字第0950033350號函不再援用)

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   函
 
機關地址:台北市羅斯福路一段七號四樓
電話:(○二)二三五一五二九九
傳真:(○二)二三五一五六四三
承辦人員:黃伊莉 分機二0九
受文者:如行文者
速別:最速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二十五日
發文字號:中託業字第九三○○八九號
附件:如文
 

主旨:

函轉中央銀行外匯局所頒「指定銀行受理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及信託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外國有價證券業務之結匯案件辦理規定」函文影本一份,請 查照。

說明:

依據中央銀行外匯局九十三年二月十六日台央外伍字第0930012765號函辦理。

正本:

各會員單位

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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