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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函請證券投資顧問業者就其推介顧問之境外基金、該基金之管理機構或該機構所屬集團所經理之其他基金涉及弊案,應向該會說明並於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網站作適當揭露或澄清。

財政部金融局   函
受文者: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
速別:
密等及解密條件: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3年6月30日
發文字號:台融局(四)字第0930021361號
附件:如說明一
 

主旨:

關於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函請證券投資顧問業者就其推介顧問之境外基金、該基金之管理機構或該機構所屬集團所經理之其他基金涉及弊案,應向該會說明並於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網站作適當揭露或澄清乙案,請 貴會就前開資訊,轉知所屬會員機構,請 查照。

說明:

依據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九十三年六月二十三日台財證四字第0930002852號函副本辦理,檢附該函影本供參。

正本:

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

副本:

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本局第四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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