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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各會員單位於推廣信託業務及與外界互動時,確實遵守法令及本會自律規章等相關規範。(民國93年7月2日中託業字第930271號函)

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   函
 
機關地址:台北市羅斯福路一段七號四樓
電話:(○二)二三五一五二九九
傳真:(○二)二三五一五六四三
承辦人員:張大為 分機二一○
受文者:如行文者
速別:
密等及解密條件: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二日
發文字號:中託業字第九三○二七一號
附件:如文
 

主旨:

請各會員單位於推廣信託業務及與外界互動時,確實遵守法令及本會自律規章等相關規範,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本會第一屆第三十二次理事會會議決議辦理。

二、信託業務之廣告、業務招攬及營業促銷活動等相關自律規範已陸續公布實施,為促進信託業之健全發展,請各會員銀行於於推廣信託業務及與外界互動時確實遵守相關規範。

三、檢附目前信託業從事信託業務之廣告、業務招攬及營業促銷活動相關規範彙整表如附件。

正本:

各會員單位

副本:

財政部、財政部金融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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