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所詢受託機構申請(報)募集或私募不動產投資信託或資產信託受益證券時,檢具證券化不動產估價報告書,其後附地籍資料得否僅附一份正本,餘均以影本取代一案,復如說明二,請查照。
一、貴會於九十三年六月三日(93)台北估價師字第○二九號函送財政部金融局有關旨揭事項,鑒於金融監理業務已於本(九十三)年七月一日改隸屬於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簡稱金管會),爰以金管會銀行局名義函覆 貴會。
二、查內政部所訂證券化不動產估價報告書範本,其要求檢附之地籍資料,部分已明定為正本,本局尚無權同意得以影本取代。至於受託機構申請(報)時應檢附之估價報告書,本局同意檢送副本抄送單位部分,得以影本代之,惟應由專業估價者註記「與正本相符」,並簽章證明。
台北市不動產估價師公會
內政部地政司、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暨期貨市場發展基金會、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證券期貨局、本局第四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