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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示依不動產投資信託計畫或不動產資產信託計畫之建築物,於適用不動產證券化條例第五十三條前段規定時,固定資產耐用年數之計算。(民國93年6月23日台融局(四)字第0930019537號函及93年6月8日台財稅字第0930452818號令)

財政部金融局   函
 
機關地址:台北市中山區(104)南京東路二段八七號九樓
傳真:(02)25360615
受文者: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
速別: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3年6月23日
發文字號:台融局(四)字第0930019537號
附件:
 

主旨:

檢送財政部九十三年六月八日台財稅字第0930452818號令副本影本一份,請查照轉知各會員機構。

正本:

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

副本:

本局第四組

 

依分層負責規定授權單位主管決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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