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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推介顧問之境外基金、該基金之管理機構或該機構所屬集團所經理之其他基金涉及弊案,應儘速向金管會函報說明,並於投信投顧公會網站作適當揭露或澄清。

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   函
 
地址:台北市新生南路一段85號
承辦人:黃政修
電話:02-27747129
電子郵件:chhjim@sfc.gov.tw
傳真:02-87734382
受文者:財政部金融局
速別:速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普通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3年6月23日
發文字號:台財證四字第0930002852號
附件:
 

主旨:

為落實境外基金之管理,並保障投資人之權益,辦理境外基金推介顧問業務之證券投資顧問業者,因所推介顧問之境外基金、該基金之管理機構或該機構所屬集團所經理之其他基金涉及弊案,應儘速向本會函報說明,並於 貴公會網站作適當揭露或澄清;若投顧業者所推介顧問之境外基金涉及弊案有損及投資人權益之情事,應協助國內投資人向基金管理機構辦理求償事項,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會員辦理。

說明:

首揭所稱「集團」,係指境外基金管理機構所屬持股逾百分之五十之控股公司,或持股逾百分之五十之子公司,或屬同一控股公司持股逾百分之五十之子公司。

正本:

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

副本:

財政部金融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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