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日期 | 主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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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3/11/29 | 以不動產信託讓與取得現金及次順位受益證券其所得額之計算。 |
| 93/11/24 |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申請募集發行外幣計價基金之相關規範事項。(廢止) |
| 93/11/24 |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運用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交易應行注意事項」及「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運用保本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交易應行注意事項」。 |
| 93/11/24 | 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申請經營外國有價證券投資推介顧問業務,應填具之申請書格式。(民國94年3月31日金管證二字第0940104998號)(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13年7月9日公告發布,自113年12月20日起不再援用) |
| 93/11/24 |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為因應鉅額受益憑證之買回,得依規定以所經理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資產為擔保向金融機構辦理借款。(民國93年11月24日中託業字第930533號)(民國93年11月24日證期四字第0930149587號函) |
| 93/11/23 |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令頒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管理辦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十一款及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投資相關規定。(民國93年11月15日金管證四字第0930005548號令)(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13.07.09.公告發布,自113年12月20日起不再援用作為本會裁罰等處分之依據) |
| 93/11/18 |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依「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募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處理準則」第十二條及第十三條規定辦理申報生效或申請核准應檢附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審查表暨專家出具之案件審查彙總意見書格式。 |
| 93/11/18 | 本國或外國證券經紀商或期貨經紀商申請兼營證券投資顧問業務及核發營業執照申請書格式;及信託業申請兼營證券投資顧問業務及兼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應填具申請書之格式。 |
| 93/11/12 | 銀行法第二十八條所稱經營信託業務人員及信託業法第二十四條所稱信託業務經營與管理人員解釋令文。 |
| 93/11/10 |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及經營接受客戶全權委託投資投資業務之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判斷項目及規定格式。(民國93年11月1日金管證四字第0930005240號公告)(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13.07.09.公告發布,自113年12月20日起不再援用作為本會裁罰等處分之依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