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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申請募集發行外幣計價基金之相關規範事項。(廢止)

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   函
 
機關地址:台北市羅斯福路一段七號四樓
電話:(○二)二三五一五二九九
傳真:(○二)二三五一五六四三
受文者:如行文單位
速別:
密等及解密條件: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發文字號:中託業字第九三○五三二號
附件:如文
 

主旨:

函轉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令「依據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二十一條,規定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申請募集發行外幣計價基金之相關規範事項」影本乙份,請 查照。

說明:

依據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九十三年十一月十日金管證四字第0930005464號公告(如附件)辦理。

正本:

各會員單位

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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