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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運用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交易應行注意事項」及「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運用保本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交易應行注意事項」。

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   函
 
機關地址:台北市羅斯福路一段七號四樓
電話:(○二)二三五一五二九九
傳真:(○二)二三五一五六四三
經辦:林美吟
分機:二五五
受文者:如行文單位
速別:
密等及解密條件: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發文字號:中託業字第九三○五三六號
附件:如文
 

主旨:

函轉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運用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交易應行注意事項」及「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運用保本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交易應行注意事項」,請 查照。

說明:

依據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九十三年十一月十八日金管證四字第0930005610號公告(如附件)辦理。

正本:

各會員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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