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日期 | 主題 |
|---|
| 93/09/17 | 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自九十三年十一月一日施行。(民國93年9月17日中託業字第九三○三九六號函)(依民國93年9月9日金管證四字第0930004307號函辦理) |
| 93/09/16 | 金融資產證券化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五目核定之債權。 |
| 93/09/16 | 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配合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金管會)九十三年七月一日之成立,所報經金管會准予修正後備查之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基金經理守則等三十二種相關業務規章。(民國93年9月16日中託業字第九三○三九四號函)(依投信投顧公會民國93年8月27日中信顧字第0930005126號函辦理) |
| 93/09/02 | 釋示「信託業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暨經營與管理人應具備信託專門學識或經驗準則」第十二條及第十三條。(經金管會民國113年8月26日金管銀票字第1130272493號函停止適用) |
| 93/09/02 | 信託業法第三十九條、第四十一條及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第五條第一項、第一O七條、第一項、第三項之公告相關事宜。(民國93年8月19日金管銀(四)字第0934000590號函及金管銀(四)字第0934000591號令)(93年8月19日金管銀(四)字第0934000590號函依民國95年07月25日金管銀(四)字第09500285660號令不予適用) |
| 93/09/01 | 信託業發行共同信託基金或設置集合管理運用帳戶投資證券之課稅規定。 |
| 93/08/20 | 為統計資產證券化發行資料應辦理事項。 |
| 93/08/19 | 信託業法所稱信託業應依指定方式公告規定(停止適用)。 |
| 93/08/19 | 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第五條及第一百零七條所稱之公告方式。(民國93年8月19日金管銀(四)字第0934000591號令) |
| 93/08/16 | 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行為負責人及受託機構對投資說明書之責任相關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