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重申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第五條第一項及第一O七條第三項之公告方式及本會網路公告系統服務申請相關事宜,敬請 查照。
一、依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九十三年八月十九日金管銀(四)字第0934000591號令(附件一),有關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第五條第一項、第一O七條第三項所稱「依主管機關指定之方式公告」係指於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網站辦理公告事宜。
二、本會網路公告系統服務申請流程如附件二,請各會員單位申請使用本系統時,同時填妥附件三之申請書件並檢附相關文件函送本會辦理,如對本案之連線申請服務有任何疑問,請逕洽02-23515299分機217黃淑冠小姐。
各會員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