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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目前所發信託業務統計資料中除「會員單位承辦信託業務一覽表」及「各項信託業務承辦家數統計」二項資料外,並未對外公布各會員銀行之信託業務明細資料,請各會員銀行勿以該明細資料作為提供廣告或營業促銷資料之內容。(民國93年11月1日中託業字第930488號函)

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   函
 
機關地址:台北市羅斯福路一段七號四樓
電話:(○二)二三五一五二九九
傳真:(○二)二三五一五六四三
承辦人員:張大為 分機二一○
受文者:如行文者
速別:
密等及解密條件: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一日
發文字號:中託業字第九三○四八八號
附件:如文
 

主旨:

本會目前所發信託業務統計資料中除「會員單位承辦信託業務一覽表」及「各項信託業務承辦家數統計」二項資料外,並未對外公布各會員銀行之信託業務明細資料,請各會員銀行勿以該明細資料作為提供廣告或營業促銷資料之內容,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本會第二屆第六次理事會決議辦理。

二、本會章程第五條規定:本會負有信託業務之聯繫、調查、統計、發展及刊物發行之任務,現行本會依據該規定,每季發行「信託業務統計季報」乙次,並函送主管機關及各會員銀行參考,惟該「信託業務統計季報」之資料,除「會員單位承辦信託業務一覽表」及「各項信託業務承辦家數統計」二項外,並未對外公布各會員銀行之信託業務明細資料。

三、日前接獲部分會員銀行反映,希望以本會所發之信託業務統計資料數據作為提供廣告或營業促銷資料之內容並註明資料來源為信託公會,經考量目前會員業務發展方向不盡相同,故僅開放公布整體信託業之各項業務總量而不公布各會員銀行各項業務之明細資料,各會員銀行亦不得以本會所發之信託業務統計季報中個別業者之各項業務數據作為提供廣告或營業促銷資料之內容,未來如有需要,將視需求再以漸進的方式研議開放。

四、另有關「信託業務統計季報」資料數據部份,因將對外公布整體信託業務總量緣故,請各會員銀行邇後填報時,特別注意資料之正確性。

正本:

各會員單位

副本: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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